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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就业遭拒可索赔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7-10-11 8:11:32 【字体:

 

  中新网10月9日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今日表示,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今年五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就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益问题专门出台了一个《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而《就业促进法》实际上是从更高层次上对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进行保障。

  张小建介绍,《就业促进法》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规定,如果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按照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继续履行合同的两倍向劳动者赔偿违约金,这样更有利于保障这些人的合法利益。

  张小建还表示,下一步劳动保障部门将结合落实《就业促进法》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开展以下工作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益。

    一,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

    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依法调处因为这方面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加大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据中国政府网直播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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